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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概念与要件
内幕交易概念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 动。”
根据上述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 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1、内幕人——概念
内幕人不仅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即由于
工作性质或所 任职务等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实践中,一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也可以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 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人不仅仅是指“人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
法人组织也可能从事内幕交易。
总而言之,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
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内幕人——范围(一)
一、《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人——范围(二)
二、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74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及其高管);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前述规定中(包括《证券法》第74条(一)至(六)项)涉及
的自然人的配偶
内幕人——范围(三)
三、其他内幕人:
前述规定涉及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2、内幕信息——内涵与特征
内幕信息的内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 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两大特征
价格敏感性,属于价格敏感信息,可能会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 可以是利好信息,也可以是利空信息。
非公开性,是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 发布,也未将其臵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的 信息。
内幕信息——范围(一)
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内幕信息——范围(二)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买卖证券,即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并且在该信息公开前,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
二是泄露信息,即内幕交易主体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他人;
三是建议他人买卖,即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又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有关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投资者因他人内幕交易而遭受侵害,投资者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赔偿,这样既有利于投资者挽回或者减少自己的损失,又有利于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遏止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四种。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内幕交易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内幕信息与股价异动的关联度
对于利润分配信息、财务信息(业绩预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再融资信息与股价异动监管的关联度进行分 析。主要分析结果如下:
(1)股权激励对股价影响一般
(2)财务信息(主要以业绩预告)对股价影响一般
(3)利润分配信息对股价影响比较大
(4)并购重组信息、再融资信息对股价影响也比较大
内幕交易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所对内幕信息与股价异动关联度调查情况

内幕交易的主要形式:
公司及控股股东的管理层、政府相关主管单位的相关人
员利用职位优势,掌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不同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形成利益共同体,交换内幕 信息;
公司对部分机构投资者选择性信息披露,透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人员先于本公司买进或卖出同一证券以获取价格优势。
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杭萧钢构案
1、案件特征
该案被媒体称为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或全流通
时代第一案。
2、涉案主体 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 投资者陈玉兴、王向东(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4、内幕交易人及知悉渠道、交易过程
--2007年2月12日,内幕信息知情人罗高峰将该内幕消息泄
露给陈玉兴。
--陈玉兴将此消息电话告诉与其合作炒股的王向东,指令王向东于2月12日至14日期间买入“杭萧钢构”股票696.29万股,并于3月16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
5、案件结果
2008年2月初,法院判决:
--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 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4037万元;
--陈玉兴、王向东罚违法所得4037万元予以追缴。 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泄露内幕信息、传播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GLDC案例
–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 2007年10月初,A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的决定。A集团副总裁、GLDC董事长鲁某委托况某联系寻找壳资源。况某通过其同学、在深圳投资公司工作的黄某找到HX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HX科技卖壳事宜。
• 2007年10月22日,荣某、韩某等人与鲁某、况某就重组事宜形成共识,但未确定“HX科技”股票的协议转让价格。
• 2007年10月25日,鲁某、况某与荣某、韩某等开始谈判,就重组事宜达成一致。
• 2007年10月29日,A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与HX集团的股权收购协议。当日下午“HX科技”临时停牌。
GLDC 案例
内幕信息传递的过程
张女士(况某妻)称,2007年10月左右,她在家中时常听到况某在电话里跟人谈及HX科技卖壳的事情,大致知道GLDC想借壳HX科技,也知道在此期间况某去过西安,但况某并未告诉她HX科技重组之事。
2007年10月25日上午,况某的外甥女徐某让她推荐股票,她推荐了包括 “HX科技”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某,HX科技打算将壳卖给 GLDC,具有重组的可能。
徐某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的情况
2007年10月25日,买入“HX科技”55,000股;10月26日,该账户买入 “HX科技”5,000股。2007年10月25日,徐某丈夫账户共计买入“HX科技”39,600股
GLDC案例
认定:
认定况某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
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张某作为况某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某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
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某,并建议徐某买入HX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徐某从张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了张某的建议,多次买入HX科技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